信息時報訊 (記者 張玉琴) 近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推進管道燃氣三年發展計劃的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提出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如需使用氣體燃料,應使用管道供氣。
《辦法》明確,新建高層建筑如需使用氣體燃料,應使用管道供氣。所謂“高層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這意味著10層以上的居住樓或是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都要使用管道燃氣。
《辦法》提出,禁止在已配套燃氣管道設施的高層建筑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向已配套燃氣管道設施的高層建筑內的住戶提供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
《辦法》也列明哪些用戶是暫不實施管道燃氣,如燃具設置在臥室內的居民用戶,或是廚房無直通室外窗戶的居民用戶,或是建筑物為磚木結構,且外墻無法固定燃氣立管的居民用戶等都可暫不實施管道燃氣入戶。
《辦法》還提出,對于確實存在困難的用戶,經居委會或村委會審核同意后,可享受“先安裝管道設施,后收取安裝費用”的優惠政策。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或燃氣管道工程安裝企業對用戶的燃氣管道工程安裝費可給予分期付款的收費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超過1年。具體由企業與用戶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形式約定。